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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07月04日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0950325906號

主旨:公告以紙或不織布為載體之面膜化粧品,其載體不得含有可遷移性螢光劑。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之日起,凡製造或輸入以紙或不織布為載體之面膜化粧品,其載體不得含有可遷移性螢光劑。

二、自96年03月01日起,面膜化粧品之載體含有可遷移性螢光劑者,禁止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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