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4年05月25日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84030835號
主旨:公告玻璃安瓿(AMPOULE)容器不得作為化粧品容器使用。
說明:化粧品因其使用對象為一般消費者,如以玻璃安瓿作為容器,操作時有可能造成意外傷害,而且易與注射用安瓿引起混淆,基於產品使用之安全性考量,該容器不得使用於化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