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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613640號

主旨:公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外盒包裝如刊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之產品商標,該產品商標如有誇大不實或涉及醫療效能,不適用於化粧品時,應不得刊載使用。

說明:公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外盒包裝刊載產品商標之標示規定及補充說明本署99年09月06日署授食字第0991611917號公告含藥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外盒包裝 變更無需申請核准或備查項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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