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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FDA企字第1129066637號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網路刊登「○○○○零毛髮霜」產品及廣告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局112年11月3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153864號函。

二、產品屬性之判定,須參酌產品之全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上市品之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中英文詳細資料據以判定,先予敘明。

三、旨揭產品包裝標示「HAIR REMOVAL CREAM」且網頁標示「低分子玻尿酸、北法紅藻、金縷梅萃取」等,惟查無實際全成分、含量、確切用法用量、各成分添加目的及宣稱作為「HAIR REMOVAL」之作用機轉相關佐證等完整中英文資料,尚難據以判定是否屬藥品管理。惟倘產品實屬化粧品,則宣稱「抹掉惱人體毛、軟化毛根&角質...海綿擦拭從根脫離」等HAIR REMOVAL效果,則已逾越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涉及違反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3條第3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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