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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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FDA企字第1129068278號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噴霧」產品宣稱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局112年11月10日桃衛藥字第1120110556號函。 二、按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下稱認定準則)第2條規定,化粧品廣告之違規與否,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同準則第3條規定,化粧品廣告之表述內容若與事實不符,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先予敘明。 三、經核檢附之資料,旨揭產品外包裝全成分列有Alcohol,網頁內容亦載明「了解更多...全成分:...Alcohol」,倘旨揭產品確實含有Alcohol,則其宣稱「100%無添加、無酒精」涉與事實不符,違反認定準則第3條規定。 四、旨揭產品廣告是否涉及違規,建請貴局依個案事實及查調結果,依權責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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