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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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1月15日 發文字號:FDA企字第1129079535號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蝦皮購物網站違規帳號行政管轄歸屬一事,復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局112年12月28日基衛食藥貳字第1120113251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四、本案賣家帳號刊登賣場2件產品,營業人名稱為「○○商行」,營業登記於新北市;其負責人「○○○」亦為帳號使用人,設籍於基隆市。依據前開規定,新北市政府及貴局均有管轄權,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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