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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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6月24日 發文字號:FDA企字第1139041542號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開運香水」產品廣告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局113年6月3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331237222號。 二、按產品廣告內容違規與否,應先釐清行為客體(產品)之屬性,續就其文案或內容前後,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詞句之整體表達意象及相互關聯意義綜合判定。而產品屬性之判定,須參酌產品之全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上市品之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中英文詳細資料據以判定,先予敘明。 三、經核原檢附之資料,旨揭產品包裝標示含Alcohol、Methylpropanediol、Parfum等成分,用法為「參照一般香水使用」,倘確係施於人體外部,用於身體芳香、使身上散發迷人氣味等,得以化粧品管理。 四、按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下稱認定準則)第3條規定,化粧品廣告之表述內容若逾越本法第3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倘旨揭產品係屬化粧品,則其宣稱「...化解病符星讓健康更健康...化劫財為生財...」之效果,則逾越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涉及違反認定準則規定。 五、本案仍請貴局依完整產品資訊及查證結果,逕依權責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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