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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6月24日

發文字號:FDA企字第1130015641號

主旨:有關貴協會函請轉知全國各人體試驗委員會(IRB)商業廣告不得為IRB名義一事,復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協會113年6月4日護113字第006號函。

二、按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下稱認定準則)第2條規定,化粧品廣告之違規與否,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同準則第3條規定,化粧品廣告之表述內容若與事實不符,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先予敘明。

三、有關貴協會來函所指「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已公告停止適用(衛生福利部109年01月07日衛授食字第1081611174號公告參照),現行化粧品宣稱應適用前述認定準則之規定。據此,倘貴協會所指「○○○○洗髮精」等產品係屬化粧品,則其宣稱「市售唯一通過IRB人體試驗 85%使用有感」等內容,客觀尚難論有違反認定準則規定,惟廠商應自負其真實義務,或備有相關資料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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