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6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103147號 主旨:訂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 一、添加附表所列成分之化粧品;或添加未列入附表但歐盟、美國及日本等三個國家(地區)已公告使用規定之成分,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或含過氧化物之居家使用牙齒美白用途之化粧品,其製造場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二、嬰兒用、唇用、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化粧品,其製造場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三、其他化粧品製造場所(除免辦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檔案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