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3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601051號
主旨: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
二、除成分名稱「Cells, tissues or products of human origin」之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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ㆍ1131601051公告
ㆍ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修正總說明
ㆍ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修正對照表
ㆍ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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