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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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6月20日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081604818號 主旨:有關「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之本署認可專業技術人員訓練機構條件一案,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旨揭辦法第3條、第5條規定,專業技術人員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機構舉辦相關訓練24小時以上,或於從業期間,每年至少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機構舉辦之相關訓練8小時以上,並領有證明文件,以符合規定。 二、為確保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之人力培訓品質,依法立案之大專校院、財團法人及化粧品相關公協會,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結果達通過等級(含)以上或合格者,且於有效期限內,為本署認可之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