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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9月0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607207號

附件:特定用途化粧品得自行變更之查驗登記事項 特定用途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外盒包裝,有以下事項者,得自行變更,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餘變更事項仍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 一、原核准文字內容未變更: (一) 材質、形狀、圖樣或色澤變更,且未涉及猥褻、有傷風化或誤導效能。 (二) 依比例縮小或放大原核准圖文,或原核准圖文位置移動。 (三) 字體更改。 (四) 標籤黏貼改為印刷或增加於外盒標示者。 二、原核准文字內容有變更: (一) 增印或變更條碼、回收標誌、經銷商名稱或地址、建議售價、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傳真、連絡處及商標與其字號。 (二)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後之公司、商號、製造廠名稱或地址。 (三) 品名加註之公司、商號或製造廠名稱增刪或變更。 (四) 為維護化粧品品質及消費者使用安全,增印或變更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及保存方法之文字內容。 (五) 贈送或促銷之化粧品增印或刪除「買一送一」、「買二送一」、「買大送小」、「限時促銷」、「優惠特價」、「限時優惠」或其同意義之文字。其贈送或促銷之化粧品應符合本法之規定。 (六) 賦形劑之成分標示。 (七) 刪除原核准「全新上市」、「全新配方」、「全新升級」、「新升級(配方)」、「新(裝)登場」、「新(裝)上市」、「新發售」、「新」、「New」或其同意義之文字。 (八) 刪除原核准「含藥化粧品」文字。 (九) 刪除原核准「分裝廠或改裝廠名稱」、「分裝廠或改裝廠地址」。 (十) 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變更原核准之以下事項: 1. 變更以下標題文字: (1)變更「主成分」文字為「特定用途成分」。 (2)變更「使用時注意事項」文字為「使用注意事項」。 (3)變更「重量」文字為「淨重」。 (4)由「保存期限」、「批號或出廠日期」變更為「批號」,搭配「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三擇一刊載者。 (5)製造業者與製造廠相同且僅標示「製造廠名稱」及「製造廠地址」者,變更「製造廠名稱」為「製造業者名稱」或「製造廠地址」為「地址」。 2. 增加「數量」、製造或輸入業者之「電話號碼」,或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3. 刪除「許可證字號」。 4. 原核准標示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與地址,及製造廠之名稱與地址者,刪除「製造廠名稱」或「製造廠地址」。 5. 增加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公告應標示之內容。 6. 刪除特定用途成分及含量,其他成分欄位,另以全成分欄位標示所有成分名稱及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主旨:修正「特定用途化粧品得自行變更之查驗登記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特定用途化粧品得自行變更之查驗登記事項」第二點如附件。

檔案下載

ㆍ衛生福利部112年9月6日衛授食字第1121607207號公告   

ㆍ特定用途化粧品得自行變更之查驗登記事項第二點修正規定   

ㆍ特定用途化粧品得自行變更之查驗登記事項第二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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