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9月16日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089032490號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8年7月12日粧工業字第1080058號、北粧億字第108062號聯名函。 二、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經製造或加工製成最終產品之輸入化粧品原產地(國)認定,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先予敘明。 三、按「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5條第2款規定,貨物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同標準第7條第3項第2款規定,貨物為上市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爰此,化粧品進口後於國內分裝、加貼中文標籤,其原產地之認定,亦依照上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