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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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1月09日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086816380號 主旨:有關貴會就「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所提意見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會108年11月15日歐洲商會第20181115003號函。 二、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5月30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603869號公告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另於108年8月21日以衛授食字第1080020758號函釋在案,合先敘明。 三、有關衛生福利部108年8月21日衛授食字第1080020758號函釋之補充說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第1項第5款得以英文標示事項,其認定原則為「全部大寫且使用同一字型及字體大小者,得以大寫字母高度判定;倘大小寫字母混用或全部使用小寫字母,且使用同一字型及字體大小者,則得以小寫字母『o』或與『o』相等之字母高度為英文字體大小符合規定之判定依據,且其標示方式應使消費者清晰辨識及容易閱讀」。 四、又化粧品包裝型態多元,其「最大之表面積」認定應視實際包裝型態予以判定,上揭最大之表面積認定,指一外包裝或容器中具有最大面積之平面,而非全部表面積加總。如為長方體盒裝產品,其最大表面積之計算,係加總。如為長方體盒裝產品,其最大表面積之計算,係指最大一側面之高度(公分)乘以寬度(公分);如為圓柱體包裝,則以外包裝或容器可標示最大面積之高度(公分)乘以圓周長(公分)計算之。 五、有關「最大之表面積」圖示,本署已於108年7月17日、7月24日及7月31日辦理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暨相關子法教育訓練」中說明,另收錄於108年12月製作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常見問題彙編」,並放置於本署網頁(位置:食藥署首頁>業務專區>化粧品> 化粧品新法專區>常見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