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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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8月20日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080020600號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化粧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之建立產品批號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8年7月21日粧工業字第1080054號、北粧億字第108058號聯名函。 二、化粧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依化粧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第2條與第3條規定,需詳實記錄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批號、數量等,以利化粧品業者追溯有問題產品,該辦法自108年7月1日施行。另有關化粧品標示規定於110年7月1日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規定之施行前,化粧品業者應依照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前行政院衛生署95年12月25日衛署藥字第0950346818號公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出廠日期或批號」,合先敘明。 三、依據化粧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規定,化粧品業者自108年7月1日起,應詳實記錄來源流向化粧品之「批號」。查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規定,批號係指鑑別特定批之數字、字母或符號組合。倘化粧品業者建立之批號代碼,如可識別且供追溯產品者,均可作為批號之表示方式。 四、請貴會轉知會員,依「化粧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詳實記錄化粧品之「批號」。另該辦法生效初期,請地方政府衛生局以加強宣導與輔導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