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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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3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0000069號 主旨:有關貴會建議修改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對於同一成分配方產品得登載不同製造作業場所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會109年12月25日粧工業字第1090073號與北粧雅字第109002號聯名函。 二、為增進化粧品上市產品資訊透明,維護消費者權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業參酌歐盟、東協等國際間管理模式,明定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於產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應完成產品登錄,且將製造場所名稱與地址列為產品登錄項目,併行市售產品免予標示製造場所名稱及地址之規定(參照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立法意旨),以強化管理。 三、依據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第4條規定,登錄產品之資料應包括產品製造場所之名稱、地址、國別。查製造場所包含製造作業場所與包裝作業場所,而包裝作業依法區分為充填、分裝、標示作業,爰登錄化粧品之製造場所資料,需依產品實際生產情形,分別登錄其製造作業場所與不同包裝作業場所之名稱、地址、國別。 四、經查不同製造作業場所製造之同一配方產品,其製造作業場所之使用原料來源或規格、製造人員、製造及品質管制等作業,為各製造作業場所獨立運作。為利於產品品質源頭管理,倘有市售不合格產品者可立即聚焦溯源其個別生產來源及完成回收作業,爰仍應予完成個別產品登錄,以保障國人使用化粧品衛生安全。 五、另依據本部108年5月30日公告「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規定略以,一般化粧品之產品登錄(除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外),自110年7月1日施行,倘於前述施行日期前完成產品登錄皆免收登錄費用,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