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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4月29日

發文字號:院臺衛字第1080011912號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公布「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名稱並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定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其餘應由本院指定施行日期之條文,定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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ㆍ院臺衛字第1080011912號令   

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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