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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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6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4296號、經工字第10804602630號 主旨:訂定「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得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 一、固態手工香皂之製造場所,其廠房面積或其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規模,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認定標準者。 二、僅執行化粧品包裝作業者。 三、上述化粧品製造場所,仍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