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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5月3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3424號

主旨:公告訂定「國內分裝之輸入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之詞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國內分裝之輸入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之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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ㆍ公告訂定「國內分裝之輸入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之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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