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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5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610115號

主旨:修正「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除第十四項「非藥用牙膏、漱口水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

附件:「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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ㆍ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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