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6月29日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050019122號
主旨:貴公司函詢化粧品全成分標示於外盒內側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5年5月10日歐管字第20160014號函。
二、化粧品標示之目的,係為使消費者於購買前即得以瞭解產品資訊,爰化粧品須於外盒標示之事項,應標示於其外盒消費者得直接識別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查本案產品之全成分標示於外盒內側,已對前述目的之達成造成障礙,爰已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