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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7月12日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051606190號

主旨:有關濕巾產品是否以化粧品管理,應依產品包裝等詳細資料據以判定,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條之規定,化粧品係指施用於人體外部,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先予敘明。

二、查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日部授食字第1051601670號公告,自106年6月1日起,「嬰兒專用濕巾」應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而「嬰兒」係參酌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定義,指未滿一歲者。併予敘明。

三、另市面濕巾產品成分、用途多樣,濕巾產品倘非屬醫療用且含潤膚成分,並符合化粧品定義,方屬化粧品管理。惟產品屬性,仍須依產品之全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上市品之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詳細資料據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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