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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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3月04日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041601150號 主旨:有關化粧品涉及以「人」為受試者之研究測試,請依照人體研究法及其相關規範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查旨揭研究,係以觀察、蒐集或測量受試者反應以達到研究化粧品功能與品質之目的,符合人體研究法第4條第1項人體研究之定義,爰化粧品涉及以「人」為受試者之研究測試,應符合人體研究法及其相關規範。 二、依據人體研究法第8條,衛生福利部已有公告得以簡易程序審查之研究案件範圍在案,惟人體研究案是否以一般程序審查或得以簡易程序審查,仍應由審查會以個案事實認定。 三、請轉知所屬會員應符合相關法規,以免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