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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79年02月28日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854964號

主旨:市售化粧品,經檢驗含有Hydroquinone成分,不論其含量,均列屬藥品管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79年02月05日(79)北市衛四字第188785號函。

二、經查PDR(Physicians' Desk Reference)資料,含Hydroquinone 2%,屬於成藥(over the counter drug),而含Hydroquinone 4%,則歸屬於醫師處方之藥品;是以「LAY LAY Extraordinary Eliminate Wrinkioe Cream」經檢驗Hydroquinone陽性,雖未經含量測定,亦仍屬列為藥品管理。

三、至於本署74年07月23日衛署藥字第539747號公告化粧品不得使用之Hydroqulnone Monobenzyl ether,有別於Hydroquinone成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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