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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05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0006483號

主旨:有關含中藥材成分之爽身粉產品管理原則,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署中醫藥委員會案陳99年08月18日研商「含中藥材之外用產品,以化粧品或藥品管理」會議紀錄辦理。

二、查本署96年04月23日衛署藥字第0960312289號命令公告,「爽身粉」屬於一般化粧品第6類-香粉類之產品,應依照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管理。

三、含中藥材之爽身粉,如中藥材非主成分,又不宣稱醫療效能,且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有關化粧品之定義,則依最終產品屬性認定歸屬一般化粧品或含藥 化粧品管理。 

四、該產品之成分組成,尚屬歷代中醫藥典籍收載之方劑,製成宣稱「治痱」等醫療效能之痱子粉者,應向本署中醫藥委員會申請查驗  登記,並以藥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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