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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1月07日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020000173號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OO潤滑液」及「OO香水味潤滑液」產品屬性乙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局101年12月27日嘉市衛藥字第1010011892號函。

二、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條對化粧品之定義,係用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先予敘明。

三、案內產品「OO潤滑液」及「OO香水味潤滑液」,如作為陰道潤滑劑或類似用途,不屬化粧品管理。

四、檢還檢體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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