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原以特定用途化粧品管理者,如於113年6月30日前生產或進口,還需要登錄或PIF嗎? A:
113年6月30日前輸入或生產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若需於113年7月1日後進行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之行為,就需要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
附註:本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適用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情形不同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