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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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中文標示須標示製造或輸入業者電話號碼,應如何標示? 有關化粧品之中文標示標示需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及「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其電話號碼標示方式應以消費者可理解並得聯繫到業者為原則,並標示區域號碼或以手機號碼表示,如0800、02-XXXXX等。
附註:本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適用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情形不同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