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原以特定用途化粧品管理者,如已於113年6月30日前製造或進口,7月1日後需要回收改中標資訊嗎? A:
自113年7月1日起製造或輸入之化粧品不得標示「特定用途成分及含量」及「許可證字號」,於113年6月30日前已製造或輸入之化粧品,得於原標示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賣。
附註:本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適用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情形不同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