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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輸入產品,安全資料簽署人員是否可由國外安全資料簽署人員擔任?
A:

國內外人員若符合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皆可以擔任安全資料簽署人員。另第6條主管機關間簽訂合作協議之授權條文為一項互惠互助之鼓勵機制,目前尚無與我國簽訂合作協議之國家(地區)或區域,尚待各界亦協助努力推動。

 

附註:本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適用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情形不同而定。


你好~有甚麼可以提供協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