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產品資訊檔案中之國外原廠文件非中、英文,是否在主管機關稽核時提供翻譯即可? A:
依據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PIF原始資料非以中文或英文建立者,應備有中文或英文譯本,但不限紙本。
附註:本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適用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情形不同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