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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在國外曾受過安全資料簽署人員相關訓練,在國內是否得以採認?或經歐盟認可之安全資料簽署人員,來台灣接受相關法規課程後,是否得予採認?在化粧品業界相關工作經歷是否列入安全資料簽署人員資格?多家公司是否可以請同一個安全資料簽署人員?
A:

1. 符合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者,即可擔任安全資料簽署人員。

2. 依據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相關訓練得由國內、外大學開設,故於接受國外大學相關訓練,符合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者,即可擔任安全資料簽署人員。

3. 化粧品管理法規課程部分,包括國際間化粧品管理規範、我國化粧品衛生管理規範及產品資訊檔案制度,產品安全係為制定法規之重要原則,要求相關人員應具備一定基本概念,以利其進行安全評估與做出安全評估結論,惟無要求須來臺完成課程。課程內容可為中文、英文或其他語言,人員可以線上方式,或至開課學校完成課程。

4. 多家公司可以請同一個安全資料簽署人員。

 

 

附註:本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適用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情形不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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