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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5目「交貨日期」可否以「出廠日期」等同意義字樣替代?
A: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建立產品流向之「交貨日期」資訊,係為如實紀錄產品之交貨日期,倘直接交給物流業者,因物流業者之運輸排程因素,恐無法取得送達客戶的確切日期,可以「出廠日期」等同意義字樣替代「交貨日期」,惟公司內部紀錄之留存應確保紀錄以「出廠日期」或「交貨日期」之一致性。

 

附註:本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適用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情形不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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