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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化粧品標示是否要特別標明「品名」、「用途」、「全成分」、「輸入業者」這類標題?
A:

1. 化粧品之中文標示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及衛生福利部108年5月30日衛授食字第1081603869號公告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辦理。

2. 化粧品應標示事項,應依前揭規定明顯標示應標示事項之標題及內容,且標示之內容須與項目名稱意涵相符,以利民眾清楚辨識,達公平交易及維護其安全與權益之目的。

附註:本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適用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情形不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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