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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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化粧品標示是否要特別標明「品名」、「用途」、「全成分」、「輸入業者」這類標題?
1. 化粧品之中文標示應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及衛生福利部108年5月30日衛授食字第1081603869號公告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辦理。 2. 另,依照衛生福利部108年8月21日衛授食字第1080020599號函釋規定略以,化粧品應標示事項,其標示項目名稱宜完整標明,且標示之內容須與項目名稱意涵相符,以利民眾清楚辨識,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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