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
常見問題

Q: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中第2條第1項,「化粧品業者對正常或合理使用化粧品所引起人體之嚴重不良反應,或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時,應自得知或可得而知之日起15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路系統通報」,若得知或可得而知時相關資料尚無法完整提供,是否可事後補正?
A:

依據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於緊急時,得先以口頭或其他方式為之,並應於15日內至網路系統補正。

 

附註:本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適用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情形不同而定。


你好~有甚麼可以提供協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