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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依新法之中文標示規定須標示電話號碼,應如何標示?
A: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第1項第7款,應標示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其電話號碼標示方式應以消費者可理解並得聯繫到業者為原則,並標示區域號碼或以手機號碼表示,如0800、02-XXXXX等。

 

附註:本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適用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情形不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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