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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託製造業者為何不屬於「登錄」、「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回收」等登記名義人?反而須由委託人來做登錄?
A:

1.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化粧品產品登錄與產品資訊檔案建立、回收作業,應由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為之。受託製造業者,非屬前項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

2.在委託關係中,受託人的行為是為了處理委託人的事務所為;委託人縱使委託他人處理事務,並不會使自己的法定義務發生移轉。因此,關於化粧品的「登錄」、「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回收」等規定而言,仍是以委託人作為產品負責的義務人。

3.另並非受託人就沒有義務,因為受託人也是經營者且與委託人間還有合約關係存在,一方面要依照與委託人的契約關係負相關責任;其一方面身為產品受託製造者,也還是應負產品實際製作人的相關責任。


附註:本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適用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情形不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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