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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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體積、贈品、試用品標示方式及內容之規定為何? 1.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應標示品名、用途、用法及保存方法、淨重、容量或數量、全成分名稱使用注意事項、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批號、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另特定用途化粧品應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2. 另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5月30日部授食字第1081603869號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第4點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最大之表面積小於40平方公分者,至少應標示品名、用途、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其他應標示事項,應標示於標籤、仿單、卡片、吊牌或說明書。 3. 另得以數位化形式公開應標示事項,並於外包裝或容器加刊可供辨識之二維條碼,以供民眾查詢。
附註:本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適用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情形不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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