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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有效日期標示印在標籤上的呈現方式?
A:

1.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化粧品外包裝應標示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2. 另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5月30日部授食字第1081603869號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第10點、第11點標示事項,應以壓印或不褪色油墨印刷、打印等方式,標示於外包裝、容器或標籤之上。以標籤為之者,其所有標示項目應以不褪色油墨,印刷或打印於同一張標籤,不得分別為之。

3. 前揭標示方式應以清楚易辨識、無法變造及更改之方式標明,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附註:本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適用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情形不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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