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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登錄不實之處罰規定為何?
A: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其有變更者,亦同。違反上述規定所登錄之資料不實者,依同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附註:本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適用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情形不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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