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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化粧品試用包需進行產品登錄嗎?如以個人名義輸入化粧品販售是否需要登錄?
A:

1.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

2. 是。如以個人欲辦理貨品之輸出入業務,依據「貿易法」相關規定,公司、商號經向國貿局申請登記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故輸入化粧品於國內上市販售流通者,須先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再申請登記為出進口業者後,以輸入業者身分辦理化粧品產品登錄。


附註:本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適用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情形不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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