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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組合式產品已個別辦理登錄,請問該組合式產品亦需再辦理登錄嗎?
A:

1. 依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第6條規定,組合式產品為二種以上化粧品,未能單獨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者,得免分別登錄。

2. 組合式產品如染髮劑含第1劑與第2劑、眼影盤或口紅盤具多種顏色無法分開販售之產品。倘組合式產品之個別產品可單獨販賣,且已完成登錄,包裝成組合式產品來販售,則無需再辦理登錄。

 

附註:本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適用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情形不同而定。


你好~有甚麼可以提供協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