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產品登錄成分含量是否只需要揭露範圍,還是要明確登錄含量? A:
1. 依據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第4條規定,登錄產品全成分名稱倘為中央主管機關訂有使用限量之成分,並應以重量或容量百分比填列其含量。
2. 有關本署公告成分有限量規定者,請依使用於化粧品之「實際含量」來登錄,不能只登錄一個可能的區間範圍。
附註:本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適用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情形不同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