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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產品登錄成分含量是否只需要揭露範圍,還是要明確登錄含量?
A:

1. 依據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第4條規定,登錄產品全成分名稱倘為中央主管機關訂有使用限量之成分,並應以重量或容量百分比填列其含量。

2. 有關本署公告成分有限量規定者,請依使用於化粧品之「實際含量」來登錄,不能只登錄一個可能的區間範圍。


附註:本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適用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情形不同而定。


你好~有甚麼可以提供協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