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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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及「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所訂「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所指業者為何? 1. 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應辦理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如一般公司、商號之輸入業者、委託代工廠製造之化粧品業者。 2.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完成登記之工廠,如化粧品製造工廠製造,並以其名義將產品於國內上市販售流通者。 3. 除免工廠登記之手工香皂業者外,非屬前二款之其他製造或輸入化粧品之團體或法人:倘如為消費合作社、農會、法人等,符合本項納管。
附註:本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適用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情形不同而定。 |